四、对出境、入境人员证件签发错误的处理
出境、入境人员所持的护照、证件、签证、签注有差错的,如能辨明是签发人员差错所致,可以登记放行。但如可能影响出境后旅行的,应令其回签发机关改正。对来自边远地区或有特殊情况的旅客,可令其到口岸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外事部门联系办理。
五、对被阻止入境人员的处理
1.对被阻止入境的人员,检查站应令其沿原路出境。对乘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的,检查站应令其乘原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最近一班交通运输工具沿原路出境,并将被阻止入境人员的情况和离境的时间通知有关交通运输部门。
2.载运被阻止入境人员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担负被阻止入境人员离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的一切费用(含检查站监管人员的住宿、监管费用)。被阻止入境人员如愿自费从该口岸前往其他允其入境的国家或者地区,检查站可以同意。
3.对《条例》第八条(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被阻止入境的人员,检查站可以收缴其护照,应将护照复印件交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4.被阻止入境人员滞留口岸期间,检查站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
5.对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通知进行口岸查控的不准入境的人员,按照有关查控工作的规定处理。
六、对被阻止出人员的处理
1.对《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被阻止出境的人员,检查站应依照《条例》第十五条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2.对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通知进行口岸查控的不准出境人员,按照有关查控工作的规定处理。其中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交控单位应事先出具有关法律手续。对不准出境的外国人一般不采取扣留护照的办法。对扣留的中国护照、证件,边防检查站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
七、对从境外遣返或者退回人员的处理
1.中国公民合法出境后被居住国遣返回国的,应持有有效的护照、证件。无护照、证件的,应当由我驻外使、领馆事先通知国内有关部门核查,确认身份后,发给一次入境有效的旅行证件。特殊情况下,外国政府强烈要求紧急成批遣返,并承诺如其中有非中国公民,对方可再接回非中国公民并承担费用的,经公安部边防局、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可先遣返后核查。对不能确认是中国公民的遣返人员,检查站应将其由原路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