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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4.中国海员乘服务船舶以外的交通运输工具或从陆地口岸徒步出境执行公务,凭本人的有效海员证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持用海员证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海员出境证明》;持用因公普通护照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持用因公护照(含因公普通护照)需随船执行公务的人员,因无固定抵达口岸而不便办理前往国签证的,应办理《随船工作证》。
  5、外国人入境、出境,应从对外国人开放的口岸或指定口岸通行。外国人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及中国签证,在签证有效期内入境,并在签证或者中国居留证件准予的停留期限内出境。对同中国政府订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的出入境检查,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对因公来华外国人持有本人有效护照,入境签证过期不超过10日,且有正当理由的,由检查站审核后,加盖“监时入境许可”章放行。因公来华人员签证过期10日以上或未持签证的,不准入境,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含联合国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常驻人员及其眷属再次入境时无签证的,如能证明其身份,检查站可指出错误,准予临时入境后补办签证。因公来华外国人携行儿童与签证不符的,由检查站办理加签加注放行。对未办妥入境签证因私来华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外国人乘火车入境、过境,事先未办妥相应签证而退回有困难、且不属于不准入境人员的,检查站可在其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上加盖“临时入境许可”章,准其入境后补办签证。对准予临时入境的人员应令其入境后(一般为24小时以内,如从满洲里、二连、丹东、绥芬河入境可在72小时以内)到目的地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相应的签证。对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原则上不准出境,或者以非法停留予以处罚后放行。
  6.《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是指:持用损坏、过期或被吊销的护照、证件的;持用过期或被吊销的签证、签注的;持用我不承认的护照、证件的和持用通过不正当渠道非法取得的护照、证件、签证的。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是指:持用伪假护照、证件、签证、出境卡、出境证明的;持用涂改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境卡、出境证明的以及持用的护照、证件上的验讫章或其他章印系伪造或涂改的。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提供假护照、证件、签证及出境卡、出境证明的;帮助涂改护照、证件、签证或验讫章印模和其他章印的、揭换照片、拆装护照证件的;伪造验讫章或其他印模、章印的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引带、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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