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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
 检查、监护和阻止出入境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现将贯彻实施《条例》的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出境、入境人员的证件检查程序和要求
  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应当做到:人与护照、证件对照;护照、证件与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免填卡者除外)对照;查验护照、证件、签证和有关证明的真伪及有效期;核对在控人员名单。以上检查无误后,在护照或证件上加盖验讫章,留存入出境登记卡或旅游团名单。在正常情况下,检查一名旅客应在45秒内完成;遇有手续不符等问题,检查站最迟应在30分钟内做出决定。
  二、验讫章、印章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验讫章分为入境验讫章、出境验讫章和过境验讫章,印迹均为红色。入境、出境、过境验讫章及所需印油均由公安部边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检查站使用的“临时入境许可章”、“入境、过境章”、“延期章”、“停留章”、“加签章”、“入、出境偕行人数章”、“未偕行儿童章”、“港澳同胞偕行儿童章”、“注销章”、“更正章”、“停留许可证”等印章的印迹为蓝色,“边防检查站证件专用章”为红色,由各单位按照统一样式(见附件一)自行刻制。验讫章及加签、加注印章的使用方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出境、入境人员的检查
  1.出境、入境人员必须由本人交验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外国国家元首、议会首脑、政府首脑、部长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主要领导及其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及上述部门接待的重要宾客,凭有关单位提供的名单,给予礼遇,可以集中交验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2.中国公民持因公护照(含因公普通护照)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放行。前往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需在境外办理签证、过境香港或前往澳门的,应按有关规定交验《出国(境)证明》。如前往国中既有互免签证国家又有需办签证国家,按规定办妥所需签证后,出境时无需交验《出国(境)证明》。
  3.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发照机关签发的两张出境卡及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还应按照过境国的规定办妥过境签证。为防止非法出入境活动,中国公民因私事首次出境的,前往国入境及过境签证原则上应在前往国驻华使、领馆办理。前往国在华未设使、领馆或在华使、领馆不办理所需签证的,可以在境外办理签证。中国公民因私事再次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前往国签证或规定的入境许可函(证)件放行,需经第三国通行的,应按照规定办妥过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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