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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加强出国(境)旅游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坚决打击以出国(境)旅游、劳务等为名组织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认识同这类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组织专人迅速查处这类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这类案件多发地的公安机关,要把查处这类案件作为当前打击非法出入境活动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力量,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积极研究防止弄虚作假、异地办照的具体措施,有效地遏制非法移民活动。
  四、严禁为公费出国(境)旅游人员办理证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坚决制止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规定,认真审查,发现公费旅游的,一律拒发证明;确系自费旅游的,要求申请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所在单位意见,必须注明“同意自费旅游”。
  五、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审批办照岗位责任制,明确受理、核查、审批各环节的岗位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证照得逞或造成异地办证照的,必须追究有关审批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视情给予政纪处分,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公通字(1995)6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及时发现制止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给予表彰。
  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加强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以“出国咨询”、“培训”等名义,成立所谓“培训中心”、“出国咨询服务公司”等机构,并且严禁在办照过程中搞“搭车服务”、变相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有关情况,公安机关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清理,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七、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全省、自治区出入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目前,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承担着一部分签发护照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很难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这是出国(境)旅游管理工作不断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今后,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调查研究、解决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新问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即把签发护照的具体工作逐步下放到有权签发护照的地(市)公安机关办理,重点可考虑放在省会市公安机关,把审批工作与办照工作分开,明确各自的权限,搞好协调。有条件的地方,应立即这样去做;一时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也要抓紧创造条件,按此原则尽快下放办理证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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