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加强出国(境)旅游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1月,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办理出境证照的通知》(公通字〔1995〕6号)下发后,各地公安机关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存在的问题,使去年下半年出国(境)旅游活动中一度出现的异地办理证照等问题得到控制,情况明显好转。但是,仍有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无视规定,继续为异地申请出国(境)旅游人员办理证照,擅自为无权经营境外旅游业务的单位非法组织的出国(境)旅游人员颁发证照,对借出国(境)旅游之名搞非法移民活动的案件查处不力,以致这类案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败坏国家声誉。对此,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注,多次指示要严肃查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坚决制止异地办理证照和公费出国(境)旅游等非法活动,进一步加强出国(境)旅游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好出国(境)旅游证照的审批关,严格各项制度,坚决制止异地办理出境证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为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办理出入境证照,口岸出入境检查机关不得放行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组出境。经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授权经营公民赴东南亚国家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现在只有九家,即: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金桥旅游总公司,广东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旅行社,福建省海外旅游实业总公司,福建省中国旅行社,海南省旅游总公司。这九家旅行社的代理社组团申办护照时,必须按规定出具这九家旅行社中的一家旅行社的组团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办理证照和放行。在受理审批出国(境)旅游证照申请时,要求一律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原件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证明,对申请出境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原则上都应当面核查,以防止申请人或旅行社弄虚作假。
二、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要求承办旅行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对承办旅行社要求其必须严格执行旅行团集体出入境,配备领队,加强境外管理等规定。要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在境外发生问题的,旅行社要向发照机关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对因管理不严造成旅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非法偷渡第三国或被外国拘留、遣返等严重后果的,除责令旅行社承担遣返费用外,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出境证照申办权,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理。旅行社参与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权经营出国(境)旅游业务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此类业务,也不得张贴或散发经营此类业务的广告。对其非法活动,公安机关要会同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对不组团只办照的旅行社,要取消其出境证照申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