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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要继续做好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宣传人民警察法的工作。要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做好舆论宣传的同时,结合日常工作,深入机关、厂矿、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群众之中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人民警察法的主要内容,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人民警察的工作。
  二、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限,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人民警察法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职责的同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许多重要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公安工作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的头脑。
  要始终高举宪法和法律的旗帜,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密切掌握敌社情动态,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依法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为保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要继续加强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要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坚决制止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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