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廉政建设,坚持反对腐败和切实纠正不正之风,严格执行纪律,保证秉公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安机关的声誉,现就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的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中,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单位或亲友的宴请。
二、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户证管理、消防安全监督、计算机安全监察等工作中,严禁接受被监督部门和行为人的宴请。
三、在办理户口证件、车辆通行证、车辆入户、驾驶证、车辆牌照、出入境证照、港澳通行证等工作中,严禁接受申请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四、在处罚交通违章,道路交通、火灾等事故中,严禁接受与事故或出具各类技术鉴定等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宴请。
五、在预审案件、收容审查及看守工作中,严禁接受被收审、羁押人员、人犯亲友的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