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
(1995年1月10日 公发[1995]3号)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和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和公安工作的中心,认真部署和开展信访工作,及时、正确地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信访工作者。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民内部不断增多的种种矛盾和各种治安、刑事犯罪问题都表现出新的特点,公安队伍建设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不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使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更为繁重。而目前公安信访工作在组织领导、运作机制、人员素质和业务装备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公安信访工作必须予以加强。
一、进一步明确公安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与职责。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加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当前如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受理控告申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线索,依靠人民群众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严密治安管理;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矛盾,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保证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必须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信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信访问题;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可以向有关业务单位转办、督办和要求协办信访问题;可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信访问题不恰当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信访部门履行职责。
二、努力加强公安信访的法制建设。 在长期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在信访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此应当继承和发扬光大。同时要针对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使信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逐步建立起渠道畅通、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信访工作运作机制。《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是将公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步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行和完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信访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