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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
 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
 (1996年1月21日 公通字[19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
  为了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正常生活,稳定监所秩序,确保监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现将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报公安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内贸易部,武警总部
     。

附件:
           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
                            单位:公斤
┌───────────┬──────────────────────┐
│   品 种     │      月  标  准          │
├───────────┼──────────────────────┤
│   粮 食     │      17-20              │
├───────────┼──────────────────────┤
│   蔬 菜     │      10--20             │
├───────────┼──────────────────────┤
│   食 油     │      0.25--0.5            │
├───────────┼──────────────────────┤
│   肉 食     │      1--2              │
├───────────┼──────────────────────┤
│   蛋或鱼     │      0.5--1             │
├───────────┴──────────────────────┤
│  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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