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武警部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项目实行《许可证》管理。 凡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自有设施和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武警部队物资机构面向社会调剂、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开展储运有偿服务等,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物资部统一审批),须持有武警总部或总队生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许可证》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统一制发。
  四、对武警部队开办的公司进行审核。 凡未经武警总部或武警总部后勤部批准设立的武警部队所属贸易公司,原则上予以注销。确需保留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补办武警内部审批手续,申领“三证”。
  武警部队各单位不得经办期货经纪公司,已开办的,要抓紧清理撤销。
  五、在武警部队内部任职的现役警官不得担任武警企业法定代表人。 武警部队新设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是现役警官的,必须持有主管部门证明其已辞去武警部队内部职务的材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予以登记注册。已登记注册的武警部队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兼有武警部队内部职务的现役警官,应于1995年3月底以前办理有关内部免职手续,否则不得再担任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六、清理武警部队企业登记注册的名称。 武警部队企业名称不得冠以武警部队代号、番号;已冠武警部队代号、番号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到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否则应予撤销。
  七、地方单位和个人挂靠在武警部队的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限期脱钩。 
地方单位或个人开办的企业和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挂靠在武警部队单位或武警部队企业上,不得挂武警部队企业名称或与武警部队有关的牌子,不得打着武警部队企业的旗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挂靠的,必须在1995年3月底以前变更主管部门和企业名称,与武警部队彻底脱钩。逾期未办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维护市场秩序。 严禁武警部队企业和个人打着部队代号、番号沿街摆摊叫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武警部队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