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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27日)


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军委关于整顿改革军队生产经营的决定》(中央军委文件〔1993〕8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强对武警部队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武警部队企业的实际,现就武警部队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企业年检制度。 为便于及时、准确地掌握武警部队企业的基本情况,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管理的武警部队企业,每年的年检报表按规定增报一份,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由企业抄报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每年6月底以前,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向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上报企业年检综合分析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年检报表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时,由企业抄报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二、武警部队企业登记注册必须持有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有关证件。 按军委《决定》和公安部有关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及武警总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允许从事经营性生产的单位新设的企业,必须持有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军办企业设立批准书》、《军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书》和《企业财务主管人员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对按规定不允许开办企业的单位新设企业,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不予核准“三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已开办的武警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其他经营实体),必须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经考核验收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核准“三证”。凡无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三证”,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应在1995年3月底以前补办手续,过期未补办手续的,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自1995年2月起,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三证”,实行统一编号制度。编号排序由武警总部后勤部统一编制。凡无武警总部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核准的带编号、加盖公章和核准专用章的“三证”原件(复印件无效)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武警部队新开办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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