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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承认蒙古国家仲裁法庭73/23-06号仲裁裁决的报告的复函

  三、简要案情
  (一)《建筑施工合同》有关仲裁的约定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第一条载明:委托方为艾多拉多公司;承包方为蒙古耀江公司。在合同落款担保方处盖有名为“浙江耀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该合同有蒙文和中文两个版本,由艾多拉多公司提供的蒙文合同的中文翻译文本第十条载明:“协商无效,应通过国内注册地法院和仲裁机关判决和仲裁”;中文版合同第十条载明:“如果达不成协商,通过蒙古国有关法律部门或蒙古国工贸厅仲裁机构解决”。两个版本的合同均在第十一条第1项载明: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蒙古国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二)仲裁过程与裁决结论
  “73/23-06裁决”对仲裁过程叙述如下:2006年10月6日,艾多拉多公司在蒙古国家工商会向蒙古国家仲裁法庭提交一份索赔请求,要求解除《建筑施工合同》,并要求蒙古耀江公司及浙江耀江公司赔偿相关损失。仲裁法庭于10月10日受理该案。当月1 7日,艾多拉多公司指定德·额尔登楚鲁先生为其仲裁员。后因无法找到被索赔人致仲裁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同年 12月11日,艾多拉多公司再次提交索赔请求,将被索赔人更改为浙江耀江公司。仲裁法庭于2007年1月15日通过蒙古快递公司将4/4号函、索赔请求、所附凭证寄给浙江耀江公司,但因地址变更退回。2007年4月4日,艾多拉多公司致函仲裁法庭,说明浙江耀江公司已更名为展诚公司,要求仲裁法庭将索赔请求寄给展诚公司。当月19日,仲裁法庭将4/153号函及相关索赔文件通过快递邮寄给展诚公司(邮递编号为1677283941),被索赔人于2007年6月1日确认已收到相关索赔文件。同年7月3日,仲裁法庭主席通过03号决议指定特·孟和佳尔格勒先生为被索赔方即展诚公司仲裁人。当日,双方仲裁人指定毕·朝格尼姆先生为公断人。仲裁委员会宣布初次会议时间,并通过快递邮件(英语)将该时间通知了被索赔人。7月5日,仲裁委员会在只有索赔方参加的情况下举行会议,会议批准了争端解决程序,并宣布于7月31日举行听证会。7月16日以DHL快递邮件将决议程序及仲裁听证会日期邮寄给被索赔人(邮递编号为1681469484)。2007年7月 31日,仲裁委员会在只有索赔方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听证并作出仲裁决定。另,2007年8月4日仲裁法庭以DHL快递邮件将第34号仲裁书邮寄给被索赔人(邮递编号为168218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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