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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的复函

  此复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一案的审核报告
(2009年9月22日 [2009]浙执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的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宁波公司)申请不予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08年3月5日作出的终局裁决及同年5月20日作出决定及引申诉讼费用的裁决,我院已审查完毕。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将审查意见报钧院。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Addax Bv,住所地:荷属安的列斯库拉索岛威廉姆斯塔德范安格伦一波尔埃库瑞威格6A。
  法定代表人:Anoushka Rolanda Sprock和Engel mindus George praag,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雅戈尔大道l号。
  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的理由
  中基宁波公司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拒不对裁决进行解释并强行收取费用,因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裁决程序不当。此外,裁决的事项涉及诈骗,依法不属于仲裁机构管辖。
  三、事实
  2004年12月3日,Addax Bv与中基宁波公司签订了混合芳烃分期供货合同一份,约定:中基宁波公司以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向Addax Bv公司购买混合芳烃33000公吨至6万公吨,双方对价格、交付方式、所有权与风险、保险、数量与质量的确定、装卸时间与滞期、转让条款等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管辖解释,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若当事人双方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法规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香港,仲裁语言为英语。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曾进行协商,并于2005年4月21日达成解决问题的备忘录,由Addax Bv公司将改正后的质量指标经中基宁波公司确认后执行后续合同。因Addax Bv公司未按约履行,中基宁波公司以信用证单据不符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Addax Bv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2006年4月3日,Addax Bv公司以长期合同第 17条没有规定仲裁员的人数为由,认为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将此情况发信函给中基宁波公司,要求中基宁波公司15天内答复,否则将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任命三名仲裁员。同月18日,在未收到中基宁波公司回复的情况下,Addax Bv公司选任Julian Lister为本公司的仲裁员。同月25日,Addax Bv公司向中基宁波公司发送了快件和传真,要求中基宁波公司尽快指定仲裁员。同年5月2日,Addax Bv公司在来收到中基宁波公司答复的情况下,发函海牙常设仲裁法院,要求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指派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为任命机构任命中基宁波公司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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