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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2005年9月22日合资公司签署了《外资用地协议书》,购入位于宁海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区12号地块,总价为348万元,其中包括295万元土地出让金和53万元包干费。
  2006年8月22日韩国CENTRAL、永信公司和株式会社山阳化学(以下简称山阳化学)经过协商,由山阳化学从韩国CENTRAL处受让10%股权,山阳化学以设备出资。合资公司的股权最终确定为韩国CENTRAL占 73.3%以现金和设备出资,永信公司占16.67%以现金出资,山阳化学占 10%以设备出资,三方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得到外资委的审批。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作出[宁外资[2006]160号]《关于同意宁波森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根据工商局提供的材料及验资报告所反映的出资事实,韩国CENTRAL的出资截至2007年3月5日止,先后分二期出资,总额为928488.22美元,占出资比例的15.47%;永信公司先后分三期出资,总额为100万美元,占16.67%,出资已全;山阳化学未履行出资义务。
  由于韩国CENTRAL和山阳化学在2007年6月之前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出资缴付义务,被宁波市工商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以虚假出资额5%~15%的罚款。
  在合资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韩国CENTRAL与永信公司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韩国CENTRAL认为,在建设合资公司厂房等公司重大问题上永信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征得韩国CENTRAL同意擅自动工建设,对工程成本费用等重要问题也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征得韩国CENTRAL同意且不予披露;永信公司非法占有使用合资公司设备侵害合资公司利益;合资公司成立至今都由永信公司一手操控,在经营管理上侵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对韩国CENTRAL行使股东权利不予配合;公司总经理上任后为解决公司存在的多项问题和双方存在的纠纷而准备采取一系列措施时,永信公司设置种种障碍并拒绝把包括公司公章在内的重要材料提交,不仅影响外资的按期投入更使公司进入僵局停运状态;永信公司于2006年与澳大利亚公司合资设立了合资公司,该公司生产与合资公司的同类产品,对本合资企业发展构成极大威胁,对本公司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韩国CENTRAL于 2007年4月20日向宁波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裁定终止合资合同并解散合资公司进行清算;(2)裁定永信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律师费及因仲裁发生的其他费用。
  永信公司辩称:造成合资合同不能按约履行过错在于韩国CENTRAL,韩国CENTRAL有诸多严重违反合资合同及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合资三年多来,永信公司在注册资金缴纳、合资厂房建设、公司其他事务经营管理方面都严格按照双方的合资合同履行,而韩国CENTRAL注册资金不到位,以一批合资公司不需要的残旧设备作为出资,并虚报出资价值100多万元,且至今仍然有90%的出资义务未履行;韩国CENTRAL滥用股东地位和其对公司财务、公章的控制,与合资公司进行一系列关联交易,并让永信公司注入的合资公司的资金转为不合格产品,至今仍积压在仓库时,严重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韩国CENTRAL除欠合资公司数千万元的出资款外,还欠中方及合资公司借款、虚假设备补足款、模具费等逾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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