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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指定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2010年5月17日 [2010]民四他字第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10]1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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