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704号)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阳光保险〔2009〕15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标准(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注册地深圳市,拟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德晓。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