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深入落实《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
“十二五”时期流通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30号),进一步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认识
流通标准是规范和引导流通行业发展的技术规则、管理规则和行为规则,是流通业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和保障,也是流通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流通业标准化取得了积极成效,标准化工作机制日益健全,标准制修订不断加快,标准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促进了流通业快速健康发展。但由于基础薄弱,标准化建设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比例偏低,一些流通行业标准涵盖面窄,基础类、通用类标准少,地方标准配套和工作组织体系不完善,标准化队伍亟待加强等,制约了流通技术进步及其效能的提升。
各地区、有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内容和核心要义,切实履行好《办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从促进流通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通标准化工作对提升产业发展层次、普及先进技术、规范交易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体系,以标准化引领和带动行业发展,将标准化建设作为流通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切实抓紧抓好,以加快实现我国流通业规范化、集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目标。
二、明确流通标准化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2012-2013年流通标准化工作要遵循实施应用标准与健全标准体系并举的原则,以标准宣传贯彻、推广应用为统领,以《办法》实施为保障,全面提升流通标准化工作质量与水平。加大标准推广实施力度,提高现有标准执行率和应用水平。根据标准应用实践,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做好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各行业标准体系。构建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协会为依托,企业为实施主体,措施配套、协调联动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确保“十二五”期间流通标准化建设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