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财产损坏、损失、赔偿制度。对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损坏、损失和浪费的,要追究管理、使用人员责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由过失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财产保管、使用情况考核指标,对爱护工会财产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工会要定期给予奖励。
第七章 工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兴办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占用工会房屋、设备、场地等,要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的合同。实行有偿使用的,按月(季)计提或交纳资产占用费。年资产占用费应不低于资产投入额的8%计算;属于投资的,可按投资收益的办法处理。无论投资或租用,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及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工会资产,用于经营创收活动的部分,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或有偿使用合同,其投资收益或资产占用费,都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用于事业发展、弥补经费不足,逐年递减拨入经费。
第二十五条 工会房屋、设备、交通工具、场地等对外投资、联营、出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财产的价值,并根据不同的经营方式,签订投资,联营或租赁的合同,办理公证手续。投资收益、租赁收入作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用工会结余资金(经费)兴办工会企业或对外投资、联营,应根据不同经营项目和方式,明确投资或借贷关系,签订合同、协议,收取投资收益或资金占用费。年资金占用费一般应高于10%,具体比例可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由主管工会财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工会及其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和所办经营单位占用的工会资产有变动时,应报主管工会批准,办理变动转移手续。
第八章 工会财产清查与核算
第二十八条 工会财产每年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如有盈亏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妥善处理,以保持帐、物相符。发生非常损失和意外事故及主管领导和保管人员变动或上级工会统一布置,要随时进行清查。
第二十九条 工会财产清查工作应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配合进行。财产清查要有组织、有领导,事先要做好准备工作。清查时要以帐查物,以物对帐,并填写《工会财产盘存表》和《财产清查结果报告表》作为原始凭证,调整有关帐目,保证帐物、物卡、帐卡相符。事业单位财产盘亏应报主管工会备案,超过万元的,报主管工会审批处理;县以上工会财产盘亏需报上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