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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购入财产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专项购置单独报批。购入、调入的财产,应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技术设备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门据以作财产增加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自制财产也应由财产管理部门验收,填制财产验收单,办理入库和报帐手续。
  第十五条 工会财产在本级工会内部调拨,由主管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制《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工会财产在上下级工会或同级工会之间调拨,由上级工会财产管理部门填《调拨单》,经主管领导签发后进行。调出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调拨单》,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入帐。
  第十六条 财产的变卖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事业单位多余或闲置财产的变卖或转出投资,需要报主管工会批准;工会机关一般财产的变卖,经工会委员会审批。工会和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凭证,注销财产帐面原值,所得价款作其他收入或事业发展基金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事业单位财产报废、报损,由单位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并附书面报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报主管工会备案,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工会审批;县以上工会由财产管理部门填制《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经财务部门审核,工会委员会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工会财产报废报损单》,注销财产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撤销,其财产交上级工会;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交合并后的工会;工会企事业停业,其财产交主管工会,不得擅自处理和私分。

第六章 工会财产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财产、物品都应登记入帐,填制实物登记卡片,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要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要建立健全财产的入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检查、维护的制度和办法,加强管理。对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仪器要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库存财产、物品要有相应的保管人员、较好的库房和适用的设备,物品摆放要整齐美观、便于清点和发放;在用的财产、物品,要先经管理部门登记,建立管理卡片,财产物品要贴标签,标明其名称、编号、使用部门及保管人;贵重设备要有专人管理、精心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养护,提高设备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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