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办公用房屋、事业用房屋、宿舍及附属设施、其他建筑物等;
(2)通用设备--空调机、木工刨床、空压机、冷藏柜、水泵、电梯、锅炉、电焊机、供暖管道线等;
(3)专用设备--空气交换器、消毒柜、复印机、照像机、装订机、放映机、胶印机、医疗器械等;
(4)交通运输设备--各类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
(5)电器设备--电风扇、吸尘器、电暖器、洗衣机、调光器、电冰箱、微波炉、冲击钻、电机等:
(6)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收录机、录像机、投影机、打字机、电视机、扩音器等;
(7)仪器仪表--各种钟表、磅秤、万用表、真空压力表、天平、显微镜等;
(8)文化体育设备--健身器、钢琴、荡船、手风琴、风琴、台球桌、乒乓球台、蹦蹦床等;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各类图书、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各种资料等;
(10)家具用具及其他--各类桌柜、架、椅、床、被、褥、服装等,凡不属于以上九类财产均属之。
固定资产目录的编号,一律以阿拉伯数字作代表符号,按类、项、名称、物品四个等级,实行六位数编号,类、物品各设两位数项、名称各设一位数。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管理的需要自行分类管理。
第四章 工会财产的计价和折旧
第十条 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调入和政府、行政拨给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计价,运杂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加工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工料费用计价。不单独核算自制工料费的,可按估价入帐;
(3)盘盈、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及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估价入帐;
(4)原有固定资产增添零配件(增加其功能,不包括一般维修消耗材料)时,将新增加开支金额加入固定资产原值;
(5)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注销;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一般不计提折旧,个别需要计提折旧的事业单位,报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工会财产增减变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资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后的基建决算及完工清册、说明书、竣工图组织验收,并由主管工会的基建财务部门编报竣工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批,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据以作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