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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财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工会财产管理要严格手续制度。各级工会及事业单位都要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财产计划、采购、验收、供应、保管、使用、清查、报废、报损、变卖、调拨、维护、养护、出入库手续和会计核算等制度。

第二章 工会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下列原则界定所有权:
  (1)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2)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3)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4)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5)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6)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7)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第七条 工会资产由工会组织进行清查登记和管理,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章 工会财产的标准与分类

  第八条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产,凡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对单价虽不足2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购置、自制、接受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列为固定资产。
  材料是指使用以后就消耗掉或逐渐消耗掉,而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如燃料、试剂等。
  低值易耗品包括低值品和易耗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为低值品:单价在固定资产起点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为易耗品。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一般可按以下类别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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