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一)规范各级各类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机构性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二)与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具备条件的要全部纳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可能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并做到授权充分、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没有建立政务(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要通过网上政务大厅等多种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方式。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加强乡镇(街道)综合服务设施平台建设,并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综治信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服务代办点或推行农村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
(四)进一步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以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连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横向互通、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六、抓好试点工作落实
(一)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重点抓好100个试点县(市、区)的分类指导和总结评估,通过分片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和组织评估验收,为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评估标准和办法。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试点做法,逐步扩大试点范围,通过抓点带面、示范引领、典型推动,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不断深化。
七、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将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等有机结合起来,探索联动办法,形成工作合力。
(二)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检查评估办法,明确检查评估内容和程序,逐步建立任务具体、责任明确、评价科学的检查评估机制。研究制定政务公开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程序等,完善监督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