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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参与做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管理与机构编制管理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机构编制是各级财政部门拟定财政预算、加强财政管理和核定经费的重要依据。对经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并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设立机构并核定的人员编制(不含经费自理事业编制,下同),行政单位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经费保障,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不同类型,结合不同特点和财力,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并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机构和增加的人员编制、调整现有机构经费供给形式、单位超编人员和自行增加的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和核拨经费;对下级政府超编进入的,上级财政在确定有关转移支付补助数额时,一律不纳入财政补助范围。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手段,积极探索新途径、新办法,使机构编制与行政管理需要和财政供给水平相适应,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完善财政部门参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

  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参与机构编制管理的内部职责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流程,逐步形成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程序规范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牵头部门、统一审核原则、统一政策口径的“三统一”原则,财政部门内部要在现有内设机构范围内确定一个牵头处(科)室,统一负责参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确保与机构编制等部门的高效协调、沟通和联系。牵头处(科)室在办理机构编制相关业务并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反馈意见之前,要充分征求财政部门内部相关处(科)室意见;相关处(科)室在办理其他业务过程中涉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应及时征求牵头处(科)室意见。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调整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的,要与机构编制等部门充分沟通,并及时向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关于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文件规定,加强学习,掌握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审批程序和制度,积极参与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配合制约的机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努力使机构编制规模与公共管理和服务需要、财政供养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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