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征得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利人的同意,编制完成后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天。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中的土地权属有异议的,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无异议或者争议已解决的,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批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必备要件,凡方案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将土地权属管理的有关事项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未落实、调整后出现新的权属纠纷以及没有编制完成权属调整报告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七)准确把握土地权属调整相关政策。
1.除飞地、插花地外,土地整治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除依法征收外,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
2.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跨村组安置或者占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建新区时,在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政策,所调换土地权属明确、面积相当、权利人书面同意,并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进行集体土地之间的所有权调整,整治后重新确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规划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基础设施条件和居住环境要有明显改善;整治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地役权的调整,应当征得需役地权利人的同意。
4.整治后的土地分配,应当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有关调整协议,经所在农民集体通过基层民主自治程序决定,及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告,保证分配结果公平、合理;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和权属调整的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做好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工作,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民集体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实施土地权属调整。
(八)及时做好整治后的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和有关调整协议以及其他合法用地批准文件,认真核实整治前后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办理;要及时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地籍调查,更新相关图件、数据库和统计台帐,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建立或更新地籍档案并上图入库,做到权属明确、地类正确、位置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地籍信息系统的准确性、现势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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