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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三)坚持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抓好土地权属管理各项工作,特别是不得以土地权属调整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确权在先原则。对列入整治范围特别是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区域,要按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要求优先开展工作,确保土地整治在权属明晰的基础上进行。
  3.自愿协商原则。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按照政府引导、村组协调、农民自愿的要求协商解决,尊重权利人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4.公开公平原则。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状况和权属调整情况要实行公告,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受益权和监督权。
  5.维护稳定原则。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由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依法报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土地权属状况在整治后要较整治前更清晰、调配更合理有序,不发生新的纠纷。
  (四)理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程序。农村土地整治涉及权属调整的,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单位,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不同阶段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报阶段,查清拟开展整治区域的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调查了解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分析、统计权属调整的初步意向,作为申报项目的依据。
  2.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结合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协调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3.在项目实施阶段,禁止除土地整治活动外任何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需要作适当修改的,应协调签订补充协议。
  4.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对新的权属界线进行勘测定界形成图件,并由权利人签字确认,编写土地整治权属调整报告。
  农村土地整治不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申报项目时须出具土地权属不作调整的说明并附项目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书面证明,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三、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各项重点工作
  (五)切实做好整治前土地调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土地调查、确权登记是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前提和条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申报阶段,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最新年度土地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地籍资料,开展土地调查,查清拟开展土地整治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权利类型等,标注到与农村土地整治或确权登记要求相适应的同等比例尺图件上,形成整治前土地利用和权属状况图文资料报告。拟开展土地整治的地区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加大调处力度及时妥善解决,不得将争议土地纳入整治范围。
  (六)认真抓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权属调整的,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认真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依据;土地权属调整的对象和范围;项目区域内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权利主体、权利类型、位置、地类和面积等);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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