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随着农村土地整治规模逐步扩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的土地权属调整日益增多,土地权属管理作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农村土地整治顺利进行的基础作用越发凸显,理顺土地权属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紧紧围绕健全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增强做好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要以维护和实现农民集体与群众合法土地权益为核心,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切实做到有利于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二)把握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基本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土地权属管理作为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明确任务和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保障农民群众参与,不得强行调整土地权属,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要保障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工作经费,确保土地调查、权属调整、确权登记等环节工作落实到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做好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明确整治前后的土地权属,避免发生土地纠纷。对违反相关程序、疏于履行职责、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防止由于土地权属调整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