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长春市商业银行更名并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的批复
(银监复[2007]448号)
长春市商业银行:
《关于长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的请示》(长商银〔2007〕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吉林银行;英文名称变更为BANK OF JILIN CO.,LTD.。
二、同意你行吸收合并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并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将吉林市商业银行、辽源市城市信用社变更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辽源分行,其所属分支机构变更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
三、你行的吸收合并工作须在吉林银监局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此项工作完成后,你行应向吉林银监局提出开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