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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7]445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民银发〔2007〕41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和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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