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兴业银行出资收购哈尔滨市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合作社并设立哈尔滨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7]433号)
兴业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哈尔滨市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社并筹建、设立哈尔滨分行的请示》(兴银请〔2007〕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收购哈尔滨市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合作社并筹建哈尔滨分行。你行收购资金仅用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处置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合作社。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合作社市场退出的其余事项及可能出现的遗留问题均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你行应在接到本批复后尽快配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开始通河县兴通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收购工作,实现该社的市场退出;同时,需保证收购程序和有关转让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