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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3. 区域适应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预测研究,以及不同预测结果的比较分析,确定不同区域气候变化的趋势。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区域经济布局调整研究,开展农业、林业、水利、海岸带及农牧交错带等气候敏感区适应气候变化的技术集成与示范。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群生计影响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研究与示范。
  4. 碳源和碳汇的监测、统计与评估体系
  研究陆地生态系统碳源碳汇实时监测、估算方法与技术,研究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统计与核查方法和技术体系,研究建立能效评估、能效对标、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支撑体系,开展节能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和碳排放交易技术服务在不同区域的试点和示范。
  5. 重大工程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
  开展气候变化对三峡水利枢纽、南水北调等水利水电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西气东输等能源运输工程的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开展气候变化对退耕还林还草等重大生态工程影响评估方法及适应技术研发。
  6. 城市应对气候变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开发城市高效低碳运行的规划设计技术,开发城市改造过程中废旧材料利用技术,开展低碳城市评价体系及经济管理机制研究。研发城市热岛效应控制技术,研发减轻城市内涝和高温雾霾的相关技术,开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技术集成与示范。
  (四)国际科技合作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气候变化有关科技工作的国际合作。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优先领域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并作为科技援外的重点领域。鼓励发展与主要国家、国际组织及国外知名研究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
  1. 参与主要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
  紧密围绕国内需求、重点任务及我国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和国际行动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参与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研究计划;适时发起国际研究计划,扩大我国科学家及科研成果在国际上的影响力;鼓励并支持在华创建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或区域性科技组织或其分支机构;鼓励并支持我国科学家和科研管理人员在国际组织及国际研究计划中任职、牵头或承担重要的研究或管理工作。
  2. 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性气候变化合作研究
  围绕青藏高原地区、东亚季风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以周边国家为重点、有利于提升我国气候变化基础研究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合作研究计划。在中国建立气候变化国际/区域研究中心。
  3. 基础科学及观测领域的合作
  围绕气候变化规律和机理、地球系统模拟、气候预测和预估、气候变化影响与评估等基础研究领域的重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合作研究,包括气候监测与检测技术、温室气体卫星与航空遥感技术,以及气、海、地、生综合观测技术、气候预测技术、气候系统模式、气候变化影响机制等。
  4. 减缓和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
  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加强减缓与适应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联合研发,特别是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及主要行业节能减排的减缓技术,以及脆弱地区和行业的适应技术。通过建立和完善与主要发达国家及重要国际组织的多种合作机制,开展技术合作,鼓励企业在技术合作研发、示范、产业化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建设一批应对气候变化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深化和拓展与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领域的合作,包括研发、示范、能力建设及标准、环境与安全政策等。
  5. 国际科技援助及南南科技合作
  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援助,积极拓展国际资金渠道,充分利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的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等机制,提高我国减缓和适应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以区域合作机制和基础四国合作机制等为基础,深化和拓展气候变化领域的南南科技合作;加强与非洲国家、周边邻国、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在观测、适应和减缓技术转移和示范、人才培训等能力建设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基础四国气候变化技术研发联盟,加强在国际气候制度设计、谈判和履约技术性议题等领域的合作研究;加强在《公约》或其他多边、双边机制下应对气候变化适用技术的合作,建立地区技术合作及适应研究中心或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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