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2年第37号)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2年第四批)的公告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2012年第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资质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一)。
二、批准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机构资质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二)。
三、批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等11家机构资质延续(机构名单及评价范围详见附件三)。
四、对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6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予以变更(机构名单及变更情况详见附件四)。
五、因环评专职人员达不到相应资质条件,对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缩减轻工纺织化纤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该公司在缩减的评价范围内已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项目,需要继续完成的,应于2012年7月15日前,将申请继续完成项目的书面请示及项目清单(附电子版)和相应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我部,经我部审核后,方可继续完成。
六、对遗失资质证书副本的洛阳市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补发证书。
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项中的机构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