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第20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8届会议于2010年12月3日分别以第 MSC.309(88)号决议通过了《<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下称“《<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根据《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下称《安全公约》)第VⅢ(b)(vii)(2)(bb)条以及《<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第V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和《<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上述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第MSC.309(88)号决议中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附件:
第MSC.308(88)号决议
(2010年12月3日通过)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条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进一步忆及《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安全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本公约附则适用的修正程序,在其第88届会议上审议了按本公约第VIII(b)(i)条提议和散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1.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2.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上述修正案于2012年1月1日应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缔约国政府通知其反对该修正案;
3. 提请《安全公约》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应于2012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