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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各环节利益关系,缓解炼油企业困难,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7月1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附:一、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7月10日

  附表一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Ⅱ)

8320

790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
  (标准品)

7510

711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7550

715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410

5120

航空汽油(标准品)

9830

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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