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
1.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推荐对象主要事迹。事迹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7月30日前将复审材料报送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复审材料一式五份,用A4纸上报(电子版表格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以上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的先进个人须在《推荐审批表》中贴2寸彩色免冠近照。
四、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新农合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五、组织领导
卫生部成立全国新农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部农卫司,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成相应评选机构,负责本地区推荐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农卫司 温思瑶
电话:010-68792813 传真:010-68792330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农卫司
邮政编码:100044
电子邮箱:wensy@moh.gov.cn
附件:1.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3.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
6.推荐对象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1:
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陈 竺 卫生部部长
张 茅 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副组长: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成 员:邓海华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何锦国 卫生部规财司副司长
杨 青 卫生部农卫司司长
姚晓曦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李林康 驻卫生部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聂春雷 卫生部农卫司副司长
李长宁 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成 员:宋树立 卫生部办公厅新闻办主任
王 忱 卫生部人事司办公室副主任
王金玲 卫生部规财司财务管理处副处长
诸宏明 卫生部农卫司合作医疗处处长
曾晟堂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
陈旭光 驻卫生部监察局二室主任科员
附件2: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分配表彰名额表
地区
| 先进集体
| 先进个人
|
北京市
| 1
| 2
|
河北省
| 6
| 11
|
山西省
| 4
| 9
|
内蒙古自治区
| 4
| 7
|
辽宁省
| 4
| 7
|
吉林省
| 2
| 5
|
黑龙江省
| 4
| 9
|
上海市
| 1
| 2
|
江苏省
| 3
| 6
|
浙江省
| 3
| 6
|
安徽省
| 4
| 7
|
福建省
| 3
| 6
|
江西省
| 4
| 7
|
山东省
| 5
| 10
|
河南省
| 6
| 11
|
湖北省
| 4
| 7
|
湖南省
| 4
| 9
|
广东省
| 2
| 5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4
| 8
|
海南省
| 1
| 2
|
重庆市
| 1
| 3
|
四川省
| 6
| 12
|
贵州省
| 3
| 7
|
云南省
| 5
| 9
|
西藏自治区
| 3
| 6
|
陕西省
| 4
| 8
|
甘肃省
| 3
| 7
|
青海省
| 2
| 3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1
| 2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3
| 7
|
合计
| 100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