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四)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等法规标准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人员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应当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重新检测。
(五)实施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六)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应当进行安全交底,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7月中下旬)。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摸清有限空间作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要针对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开展业务培训(8月至9月)。
1.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辖区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指导督促有关企业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中,市(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