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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评价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书面文件;

  (五)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建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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