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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二)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药物存储管理、领取管理和余(废)药处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产品购销合同和销售流向登记管理制度;

  (八)新产品、新药物研发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十)原材料购买、检验、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工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

  (十二)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十三)重大危险源(重点危险部位)监控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十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本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合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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