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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

  企业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有机化工、石油冶炼、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类型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的要求,并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八条 企业的厂房和仓库等基础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的药物和成品总仓库、药物和半成品中转库、机械混药和装药工房、晾晒场、烘干房等重点部位应当根据《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的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异常情况报警装置,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企业的生产厂房数量和储存仓库面积应当与其生产品种及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类别、级别、规格、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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