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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4号)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文件,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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