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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按照生产企业进行一次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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