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争取出台相关支持措施。教育部门应当协调附近中小学与教育示范基地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定期参观;旅游部门应当将教育示范基地作为本地旅游资源,在旅游资源布局中予以充分考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四部委负责对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情况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资料初审、实施方案论证和专家实地考察等环节的工作。四部委对教育示范基地进行不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教育示范基地应于每年年终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上报年度总结,报告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和参观教育情况、存在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教育示范基地,四部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一)宣传教育情况显著偏离方案目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严重处罚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不能及时报告发展动态的;
(四)未按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教育示范基地建设,使教育示范基地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的;
(五)应当撤销命名的其他情况。
对发生重大环境或安全事故的,直接撤消其命名。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试运行验收的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 》,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各申报单位应编制《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方案》编制的宏观指导,提高编制水平,制定《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编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