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包括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提问和讨论、实地考察等内容。评审程序结束后,专家组应向四部委提交专家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在收到专家评审结果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教育示范基地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公示期内,任何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有权向四部委反映名单内单位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适合创建教育示范基地的其他情况。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四部委联合发文确认后,进入教育示范基地试运行。试运行期一年,以发文之日为起算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评审的实施方案开展教育示范基地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一年期目标为试运行结束时考核目标。实施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将调整后的实施方案报四部委备案,变更后的实施方案经备案生效。
第四章 建设运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试运行结束后,实现实施方案一年期目标的,可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提出教育示范基地授牌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上报四部委。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提出授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试运行总结报告;
(三)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四)参观人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四部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对通过审查的单位正式发文确认,并统一授牌。
对未通过审查验收的试运行单位,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四部委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并上报考核报告,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四部委将联合发文取消其教育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教育示范基地应坚持企业主体、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五年实施期满,各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单位逐级提出验收申请,四部委依申请组织人员对教育示范基地进行现场考察验收,验收以实施方案中相关内容为标准,通过验收的,允许其继续使用教育示范基地称号和标识;未通过验收的,四部委联合发文取消其教育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对教育示范基地申请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和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考虑列为教育、旅游等方面的相关示范、试点。国家将循环经济宣传材料免费提供给各教育示范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