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有关申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2〕1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加强循环经济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力争在全国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循环经济特征明显、教育示范作用强的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日前,国家已确定了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名单。为推动这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申报管理规定(暂行)》等文件,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二、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三、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评选标准
四、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教育示范基地)申报、评审、建设等各项流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示范基地是指利用自身生产设施展示本行业、本领域的循环经济链条,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旅游局(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发文确认为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单位。
第三条 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自愿申报、因地制宜、特色宣传、高标准高起点、发展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