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组织2012年度“201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12]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总参军训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 2012]6号),加快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 1计划”)的组织实施,按照工作部署视频会议的要求,现将201 2年度“201 1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评审认定遵循“20 1 1计划”的总体精神和要求,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急需,世界一流”条件,具有解决重大问题的协同创新能力,具备重大机制体制改革基础,前期培育成效明显的协同创新中心。
2.培育组建是协同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的必要前提,是评审认定的核心与重点内容。今年是“20 1 1计划”启动实施之年,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抓紧开展协同创新中心的培育组建工作,细化和完善组建方案,推动和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在培育过程中发现并解决协同创新的重大问题。前期培育的力度与成效是评审认定的关键。
3.培育组建方案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围绕国家、行业、地方发展的重大需求,认真分析当前高校在解决重大需求中的突出问题和瓶颈,阐明开展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形成方案的整体思路。
4.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要充分了解区域、行业产业发展需求,充分分析科学前沿的发展趋势和国家需要,在凝练协同创新方向时体现出战略性和前瞻性。要根据需求、目标等确定适合的协同创新类型;根据方向和任务需求充分汇聚资源;结合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高校改革发展的需要,整体考虑各项改革之间的有效衔接。
5.协同创新中心的申报推荐应建立在高校、地方或行业切实支持和实质性重点培育的基础上,原则上应由一所高校牵头,主要参与单位要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充分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和分工协同,承担具体任务,发挥实质性作用。参与单位数量不限,不支持临时凑数和拼盘。
6.按照“数量从严、质量从优”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限额申报的方式。今年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总数控制在35个以内,其中,面向科学前沿、文化传承创新、行业产业重大需求的协同创新中心总数不超过20个,面向区域发展重大需求的总数不超过1 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