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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7]41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关于筹建金融租赁公司的请示》(交银〔2007〕118号)收悉。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行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工作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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