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宗发〔2012〕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