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宗发〔2012〕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
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
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