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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403号)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苏租〔2007〕10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同业拆借业务。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业务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九)经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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