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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宁波分行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宁波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7]407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符致京先生2007年6月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宁波分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宁波分行的筹建工作。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宁波银监局。该筹备组应接受宁波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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