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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2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对于有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 套取费用补贴等行为的委托收储库点,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的早 籼稻全部退出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 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取消其最 低收购价收购资格,由中储粮公司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 交中央财政。如发生损失,由委托收储库点承担,并追究其主要 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及负责监管的人员责任,并将其以 前年度收储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行移库或按有关程序及时安 排拍卖,所发生的费用由违规企业承担。承担审核验收的中储粮 分公司(或直属库)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 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管理的临时存储 最低收购价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含损耗,下同)和贷款利息 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 用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 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 996号)执行。 保管费用补贴自早籼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拨付, 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根 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情况,按季度将保管 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预拨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 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季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事后,由 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验收确认后的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 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对有 关部门确认的中储粮公司所属企业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 等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违纪行为,按规定扣减相关补贴,并由有 关部门追究相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严格规 范储粮行为,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企业不 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安全 储粮的需要。违反本预案规定擅自租仓储粮的,由当地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将所收购粮食调到 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所需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 点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 销售的原则,合理制定销售底价,通过在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 开竞价销售,销售盈利上交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中 储粮总公司对销售盈亏进行单独核算,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 及时办理盈亏决算。中储粮总公司及有关分公司要按照均衡出库 的原则,制定委托收储库点出库计划,均衡有序组织安排竞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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