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 购的早籼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 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 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区)粮 食局每5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 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 逢5日、10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曰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 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 抄送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农发行省 (区)分行,每5日的收购进度也要及时通报,便于省级有关部 门了解情况。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每5曰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同时 抄报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执行 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 得动用。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数量和质量等级,中储 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核验收,并 对验收结果负责。对验收中发现入库的早籼稻数量、质量指标与 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不符的,要及时核减最低收购价收购进 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 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做到分等级专仓储存。中储粮直属企 业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 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作为以后安排销售标的的质量依据。
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委托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早籼稻质 量验收结果于2012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省(区)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对分公 司上报的收购进度和库存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和农业发展银行。
在销售时发现库存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实际数量和质量与 销售标的不符的,造成的损失由负有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企业 先行赔付,并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负责 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由其 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属于委托收储库点违反代储保管合同约 定,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该收储库点承担经济损失,并追 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责任。对因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 收购和保管费用而导致库存粮食质量发生问题的,要追究中储粮 分公司(或直属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